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法院新闻 案件执行案件快报 走进法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案件快报 >

居民公益诉讼 状告工商局关注“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13-03-11 09:45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辛爽) 作为普通消费者,郑州市居民召君(化名)近日将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郑州某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航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航海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工商局重罚违法商家。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商家违法行为不构成从重处罚情形,工商局处罚合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秋的一天,召君到位于郑州市区的某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航海分公司购买食品,发现该店销售的正尚泡椒鸡爪、颐和达儿童秋梨膏、金富士番茄排脆饼、吉祥结小磨香油等食品涉嫌未标明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标签及说明书未按规定标示、未按规定标示配料具体含量、未按规定标示产品质量等级等多项违法,遂于2011年10月17日依法向郑州市工商局进行实名举报。2012年1月16日工商局正式告知举报人昭君,给予违法商家航海公司6060.7元的处罚。细心的昭君与君相关法律后认为,上述四种食品违法分属四项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应分别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被告将其合并处理无可厚非,而工商局却将将本应处至少8000元以上的处罚 “合并”为6060.7元,且该店已经多次因类似违法被处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第三人某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航海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工商局没有正确履职。按照法律规定,召君于2012年2月7日就此质疑申请了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3月24日作出了维持郑州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召君不服,依法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工商局对于正尚泡椒鸡爪、颐和达儿童秋梨膏、金富士番茄排脆饼、吉祥结小磨香油作出的处罚决定,判令工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被告郑州市工商局坚持则认为对本案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适当,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原告召君的诉讼请求。

  二七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郑州某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航海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公司述称:本公司对商品入场都进行了基本的审核,本公司也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调查,认为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合理。

  二七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商家本次违法行为不构成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郑州市工商局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第三人航海分公司告知了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决定给予第三人航海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0.7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昭君认为第三人因类似违法行为多次被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法庭查明原告召君此时所指的第三人航海公司类似的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与本案中的违法行为非同一违法行为,故原告召君认为工商局对第三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昭君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二七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召君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召君不服提出上诉。

  食品安全管理直接的执法效果,就是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健康,这也是国家的重要民生工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武文举指出,保障“舌尖上安全”主要靠法治。对厂家和商家出现的质量不合格、违法、违规等问题,要严惩重罚,严厉打击,追究责任,依法处置,严惩不贷,这是食品监管执法者的责任。提高食品质量鉴别力,睁大眼睛,识破厂家、商家中的坑蒙拐骗现象,让假冒伪劣食品无处藏身,并且敢于站出来依法维权,这是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手段监督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此类公益性诉讼符合法治的要求,值得鼓励和提倡。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