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如东生达宇纤维有限公司诉新乡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时间:2012-04-30 11:04来源:阿兹喵喵 作者:杏林驿站 中国法律网

原告如东生达宇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功银,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然,男,195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缪宝富,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茂荣,经理。

原告如东生达宇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4日决定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同月28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子然、缪宝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乡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如东生达宇纤维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07年发生精制棉购销业务中,经双方结帐截止2007年10月8日,被告共欠我公司货款元,经多次派人到被告单位催款,被告一直未付,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公司货款元。

被告新乡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7年10月8日,被告新乡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如东生达宇纤维有限公司发的信函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元的事实;2、2008年8月4日,新乡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如东生达宇纤维有限公司发的信函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

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新乡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如东生达宇纤维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关系,截止2007年10月8日被告累计共欠原告货款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产品,其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属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其未按时给付的行为,对酿成此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欠原告货款7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