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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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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XX职务侵占一案

时间:2012-04-30 09:44来源:莱鸟异族 作者:山毛驴 中国法律网

1、区分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关键在于犯罪人在主观上是否有共同的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二被告人不存在共同预谋,事先商量的情形。事件的起因只不过是由于被告人丰XX在发现被告人许XX利用许X的名义给许XX本人加工资而未及时加以制止。而被告人丰XX在了解到前任曾经以别人的名义给自己加工资后,错误的认为领导给自己加点工资是理所当然,因此先后以陈X、黎XX的名义冒领工资。如果说两者经过了事先的商量、预谋,则两被告人应分工明确,对于冒领来的工资如何分配都会有明确的约定,但是没有,在校大学生犯罪。相反,二被告人是各自领各自的,各自冒领的工资也是各自消费。而丰XX对于许XX以许X名义给其本人加工资的情况知晓,那也是丰XX本人的一种错误理解,对比一下物业公司管理费明细。在许XX多次向其要求加工资,而丰XX未同意的情形下,错误的理解为许XX制作许X的工资表是为了给她自己加工资。我们再来看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许XX最早是2006年的4月,结束于2009年的3月;而丰XX最早是于2006年的6月,结束于2008年的12月。如果是二被告人有事先的主观故意,那为何两者不一起共进退?!如果是二被告人有事先的主观故意,那为何二被告人分别侵占的数额相差会如此巨大,许XX足足比丰XX多了元。如果是二被告人有事先的主观故意,那作为总经理的丰XX会如此的“无私”,不会从许XX冒领的部分分一杯羹?!被告人丰XX在2009年12月17日主动找公司纪委书记吕XX谈话的过程中,问及许XX的情况,当吕XX告诉他许XX冒领的工资有23万时,丰XX是感到非常震惊的,因为在他的意识中,许XX以许X一个人的名义给她自己加工资是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数额的。这也足以说明了二被告人对于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是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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