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为某公司的业务员,某日公司领导派张某代表公司与深圳一家公司进行商务谈判,需要到深圳出差十几日。谈判结束后,张某返回公司,在返程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但双腿需要截肢。治疗两个月后张某出院,共花掉医药费12万元。因找不到肇事司机,张某只好向公司索赔,但公司认为是张某是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应向肇事司机索赔,与公司无关,不予申请认定工伤。张某已身患残疾,但却不知向谁索赔。 点评:本案中张某在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岗位上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方面,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另一方面向张某所在公司索赔。那么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后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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