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从历史上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虽然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责任限制主体逐渐扩大,但从有关国际公约上看,都是以船舶所有人为基点的。船舶救助人和保险人作为责任限制主体是基于对船舶的依附,而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更是规定在船舶所有人的概念之内,因此,土地。作为责任限制主体船舶经营人、承租人与所有人应当有一种特定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就体现在船舶所有权的行使上,也就是说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当是代船舶所有人行使基本的所有权(如光船承租人)或所有权的部分权能,http://www.5law.cn。如占有、使用、收益等。基于这种所有权的行使,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当独立地承担船舶所有人的有关责任。因而也就应该享有船舶所有人享有的责任限制。 根据国际船舶管理人协会制定的国际船舶管理人协会管理标准,船舶管理企业是:通过合同或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接受委托人委托,控制和(或)负责船舶管理或船员管理的组织。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将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无船承运人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做了具体的规定。从事船舶管理经营的企业实行特业审批管理,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船舶管理人员的经历,持有与所管理的船舶和航区相适应的适任资格证书,以及与船舶管理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第2条对船舶经营人的定义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经正式转让承担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责任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