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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依据时提供的X片是以初期还是治疗后的为依据?

时间:2012-07-07 22:28来源:黄永耀 作者:大福666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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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依据时提供的X片是以初期还是治疗后的为依据?
:15| 分类: 默认分类阅读0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njjkls@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标准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书。应向广东公安交通管理网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自行选择。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 坚持原则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脑干损伤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 坚持原则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脑干损伤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通常在本地的,法院会告诉你的。
时间没有限定,但一般是出院以后吧,否则伤情还有变化,后续会比较麻烦。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伤残等级的评定参考下面的链接:
如果肘关节功能有障碍,要等三个月后看功能情况怎么样,如果肘关节功能有障碍,那要看障碍的程度,分别可以定为十级或九级伤残。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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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摩西区网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鉴定是到专门的鉴定机构去做。你需要持法院/交警队给的伤残鉴定委托到他们指定的机构去做。
基本就这样了,有疑问还可来问我,觉得可以就采纳啦。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劳动。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8号正泰大厦一单元21层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一般的胸椎骨折基本不构成伤残。
GB/T-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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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的是撞了一个人,应该是交通事故了,如果是的话,依据GB-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单纯肘关节骨折不影响功能的话,是构不上伤残等级的。
发布时间: 刘海涛 律师 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而致伤残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伤残评定应当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评定时机应以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二、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三、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四、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五、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六、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1、伤残鉴定需要治疗终结以后才能做,涉及到视力、听力,关节功能及容貌毁损等的需要伤后3个月之后才能做。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5、评定时应以事故易思源网()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4、你这属交通事故,胸椎骨折需要看损伤程度,10级相关条款为“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
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
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
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
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
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
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
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
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
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
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
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
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
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
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
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
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
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
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
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
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
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
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
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
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
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查股票网()度)
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
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
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
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
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
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
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手机资源网()肿量达10mL
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
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
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一般不支持异地鉴定,如果实在没办法,比如伤者因伤情关系离开当地,需要回自己家乡恢复治疗而不方便会出事地的话,需要当地公安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公安局介绍信(大队的没用,起码得县级以上)、所有案卷、病历资料等,以及原始鉴定书等才可接受(不建议,麻烦而且大多也不会接受)。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做鉴定需要医院所有资料,如出院记录、出院证、影像资料(所有的X片、CT片等)等,如有必要需要重摄片,但原始影像资料更重要。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精品游戏网()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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