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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修订)

时间:2012-09-06 21:30来源:刘文来 作者:张杰 中国法律网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你看刑事拘留

  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

  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对比一下无期徒刑。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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