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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作者:李峰 时间:2012-03-06 查看(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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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原《实施办法》同时作废。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办法不但使工伤职工更有保障,参保企业的负担也减轻了,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上升为省级统筹 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统筹层次的提高,使河北省的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确保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还能规范业务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伤保险的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提高,购买二手房贷款。从而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扩大工伤保险的影响力。 新《实施办法》中的所有管理规定是在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制定的。全省统筹的具体办法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 新《实施办法》将治疗工伤的康复费用、工伤预防费列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中,从而使河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使河北省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想知道采购合同书范本。 目前,我省正在部署安排对省本级有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健康检查,争取4月至9月,让7万名工伤职工都能享受免费的健康体检。检查项目包括内科等14类、63项内容,体检费用按照每人次300元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承担费用。
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提高 新《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一次性支付。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既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其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此条规定,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水平。”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而一次性支付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及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是河北省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外增加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四、工伤申请要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设区的市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此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工伤职工到其所在的县(市、区)办理工伤认定事项,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更能方便工伤职工的需求,减轻他们的负担。 另外,新《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的时限等作了更加规范的要求。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五、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新《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更有利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开展。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中新增加了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确认、工伤复发确认、康复可能性确认、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事项。这几项工作都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将更好地服务于工伤职工,也利于工作的规范化。
六、公务员也应参加工伤保险 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其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除以上变化外,新《实施办法》还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申报基数、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及初次、再次、复查鉴定的费用支付方法等作了修改,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如,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链接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工伤预防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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