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山东“即墨案”何以上榜“案例指导”

时间:2012-08-02 12:33来源:潮流小尚 作者:通灵唯心 中国法律网

行政审判对瑕疵婚姻的判断标准是“形式合法性”标准,即对登记程序或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而瑕疵婚姻的真正判断标准是“实体合法性”标准,即从婚姻的本质或实质上判断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 婚姻登记程序是否合法与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是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行政程序对瑕疵婚姻“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与婚姻实质上是否成立或有效的判断标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标准。婚姻登记程序合法与否,与婚姻关系成立或有效与否是两回事。相比看单方面离婚条件。根据登记程序违法与否的标准,不能得出瑕疵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正确结论。具体说,登记程序不合法,婚姻则可能成立或有效;登记程序合法,其婚姻也可能不成立或无效。如虚假结婚,其婚姻登记程序不违法,但婚姻不成立(前例中崔先生与小姨子的婚姻即是);他人代理婚姻登记,其登记程序违法,婚姻调查取证。但只要不违背结婚当事人意愿,其结婚则成立有效。重婚、未达到婚龄、患有禁婚疾病等登记结婚都是违法的,但结婚后上述情形已经消失者,其婚姻仍然有效。因而,婚姻效力的判断标准,不是登记程序违法与否,而是婚姻法关于婚姻是否成立和有效的要件,登记程序合法与否的标准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对婚姻登记程序合法性审查和判断,难以正确有效地解决程序瑕疵婚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