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中国社会的离婚率也居高不下,离婚案件逐年增加,而一方的过错无疑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主要原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体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即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构建新时期新风尚的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严重过错行为仅限于以下四项: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遗弃则是指对其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 (二)必须因一方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看着婚姻。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⑵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⑷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⑸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⑹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五、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证据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证据规则》)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六、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时间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其 他。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北京离婚律师网联系方式 网址:http:///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A座3005室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 邮编传真:010— 乘公交车路线:9、101、112、118、202、306、448、671、718、729、846、855、快速公交2号线,在小庄路口东或小庄路口北下车即到。乘地铁路线:10号线,在金台夕照站下车,B口出,向东沿朝阳路走大概300到500米,第二个红绿灯十字路口东南角。 北京离婚律师: 王秀全: 郭万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