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对象及条件: (1)、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符合《收养法》及民政部第14号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以申请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凭县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办理入户手续。结婚条件。 (2)、对于《收养法》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经申请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手续。 (3)、《收养法》实施后,听说涉外结婚。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的子女已年满6周岁以上,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视为长期无户口人员,报县公安局批准后,予以入户。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又未满6周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说服动员收养人将收养的弃婴(儿童)送交县民政部门或转送社会福利机构,如不愿意送的作为户口待定人员登记。 2、入户手续及程序: 收养人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书面申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村(组)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由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县局审批后即可入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