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著名刑辩律师许文华成功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辩护,被告已轻判释

时间:2012-07-08 10:56来源:春风春雨 作者:留云借月 中国法律网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芳华受被告人粟世周委托,指派本所许文华律师担任其涉嫌重大罪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谨请参考、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粟世周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另被告人粟世周也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二、被告人粟世周存在以下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粟世周的处罚。

1、被告人粟世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粟世周在事故发生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其讯问笔录(2012年2月14日第四次)第5页中,粟世周认为死者胡吉来是他本人请来施工的,在他的工地上出了事故,应负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粟世周事发至今从未推卸责任,主动认罪。

2、被告人粟世周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

据粟世周供述称,2011年12月其承包了白云区某村的民宅装修工程(即本案事发工地),想知道重男轻女。作为一名在街边等工程的“小包工头”,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并无办理相关建筑资质,粟世周本人亦要与其他工人一起施工,可见,粟世周并不是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承包方,他纯粹就是靠在路边摆摊或经熟人介绍来承揽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他本人也没有文化,连讯问笔录都看不懂。因此,粟世周对于承揽工程需要办理相关建筑资质毫不知情,粟世周并非明知会发生事故而故意不办理资质手续,被告人粟世周的是过失犯罪,并无主观恶性。

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

据被告人粟世周及屋主周佐贤的笔录,当他们两人得知胡吉来坠楼后,马上赶到事发现场,并拨打120但一直打不通,随即联系私人汽车把胡送到医院抢救;在死者胡吉来家属与周佐贤达成的一份《》中载明,抢救费用由被告人粟世周支付,因粟世周被拘留,无法亲自与其达成,但已与周佐贤达成协议,暂由其垫付赔偿款项,并在结算后的工程款中抵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下称《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意见》)第16条:“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三、被害人自行失足跌落致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意见》第三条“正确确定责任”第6点:“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第8点:“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本案中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中载明:因安监中队认为该宗事故被害人胡吉来自己不小心跌下至死,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故不肯出具。结合案发现场唯一目击证人黄政树的证言,当时黄在1楼让胡将锤子丢给他,胡由于失去重心,失足从二楼掉下来。至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提到的,被告人粟世周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粟世周聘请胡吉来的工作范围是搬运砖头,而事发的原因是胡吉来帮忙递送工具失足坠楼,当时做的是装修前的准备工作,不在工作范围,根本不存在需要安全吊带等工具;其次,设置在二楼排栅的缺口是一般建筑施工的普遍做法,为了方便运输建筑材料,而当时胡也并不是利用该缺口搬运材料而是利用该缺口递送工具;第三,对于一个没有文化的小包工头来讲,连字都看不懂的,怎么可能给施工人员上安全培训课程?而且据胡家属胡信成陈述,其父亲生前曾在其他工地干过活,不要说一名工地施工人员,即使一般普通民众,对于楼层缺口亦应当引起安全注意,这与是否进行生产安全培训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被告人粟世周案发时未在事故现场监督管理,主观上存在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但非主要原因,请法庭明晰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四、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拘役。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意见》第五条“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13点:“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六条“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减刑、假释”第17点:“对于危害后果较轻,在责任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符合法律有关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应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控制,避免适用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粟世周无前科等劣迹,且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恳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或拘役,请法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

许文华 律师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