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芳华受被告人粟世周委托,指派本所许文华律师担任其涉嫌重大罪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谨请参考、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粟世周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另被告人粟世周也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二、被告人粟世周存在以下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粟世周的处罚。 1、被告人粟世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粟世周在事故发生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其讯问笔录(2012年2月14日第四次)第5页中,粟世周认为死者胡吉来是他本人请来施工的,在他的工地上出了事故,应负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粟世周事发至今从未推卸责任,主动认罪。 2、被告人粟世周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 据粟世周供述称,2011年12月其承包了白云区某村的民宅装修工程(即本案事发工地),想知道重男轻女。作为一名在街边等工程的“小包工头”,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并无办理相关建筑资质,粟世周本人亦要与其他工人一起施工,可见,粟世周并不是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承包方,他纯粹就是靠在路边摆摊或经熟人介绍来承揽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他本人也没有文化,连讯问笔录都看不懂。因此,粟世周对于承揽工程需要办理相关建筑资质毫不知情,粟世周并非明知会发生事故而故意不办理资质手续,被告人粟世周的是过失犯罪,并无主观恶性。 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 据被告人粟世周及屋主周佐贤的笔录,当他们两人得知胡吉来坠楼后,马上赶到事发现场,并拨打120但一直打不通,随即联系私人汽车把胡送到医院抢救;在死者胡吉来家属与周佐贤达成的一份《》中载明,抢救费用由被告人粟世周支付,因粟世周被拘留,无法亲自与其达成,但已与周佐贤达成协议,暂由其垫付赔偿款项,并在结算后的工程款中抵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下称《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意见》)第16条:“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三、被害人自行失足跌落致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意见》第三条“正确确定责任”第6点:“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第8点:“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本案中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中载明:因安监中队认为该宗事故被害人胡吉来自己不小心跌下至死,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故不肯出具。结合案发现场唯一目击证人黄政树的证言,当时黄在1楼让胡将锤子丢给他,胡由于失去重心,失足从二楼掉下来。至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提到的,被告人粟世周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粟世周聘请胡吉来的工作范围是搬运砖头,而事发的原因是胡吉来帮忙递送工具失足坠楼,当时做的是装修前的准备工作,不在工作范围,根本不存在需要安全吊带等工具;其次,设置在二楼排栅的缺口是一般建筑施工的普遍做法,为了方便运输建筑材料,而当时胡也并不是利用该缺口搬运材料而是利用该缺口递送工具;第三,对于一个没有文化的小包工头来讲,连字都看不懂的,怎么可能给施工人员上安全培训课程?而且据胡家属胡信成陈述,其父亲生前曾在其他工地干过活,不要说一名工地施工人员,即使一般普通民众,对于楼层缺口亦应当引起安全注意,这与是否进行生产安全培训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被告人粟世周案发时未在事故现场监督管理,主观上存在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但非主要原因,请法庭明晰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四、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拘役。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意见》第五条“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13点:“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六条“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减刑、假释”第17点:“对于危害后果较轻,在责任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符合法律有关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应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控制,避免适用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粟世周无前科等劣迹,且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恳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或拘役,请法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 许文华 律师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