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宋承霖(曾用名宋宪祥)先生写于2010年10月 协议人:宋承霖(曾用名宋宪祥),男,民国49_年_11_月_02_日出生,汉族,住高雄县大寮乡明德路33巷21号。 协议人:苏慧娟,女,民国54 年_06 月_24 日出生,汉族,住高雄县大寮乡明德路33巷21号。 协议人双方于民国78 年_04月_16日在大寮公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宋承霖与苏慧娟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高雄县大寮乡明德路的楼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结婚条件。但女方需向男方支付新台币75万元。分三期支付: 第一期:本协议书签定后三天内支付新台币15万元 第二期:房子过户后三天内支付新台币30万元 第三期:婚姻机关登记完成后三天内支付新台币30万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共计新台币XXX元(包括现金、支票、股票及…等有价债劵),分成四等份,男女双方及两个儿子各持一份。 婚姻机关登记完成后三天内支付给男方。 四、夫妻无共同债务。学会收养公正。 五、小儿子宋品辰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新台币元,在每月15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民国103年6月)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六、大儿子宋品贤已满20岁,现就读大学三年级。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新台币元到大学毕业(民国101年6月)为止。 七、宋某可在每三个月的某一天接未成年的儿子到其居住地,一週后送回苏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苏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八、若男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女方支付新台币1000元无的不便补偿;若女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男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男方应赔偿女方差价部分。 另外,若女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男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男方。 九、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绝不反悔;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民国 年 月 日 民国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