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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户以非客户名义付款给供应商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2-05-04 22:02来源:烘焙兔 作者:李有硕人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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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户以非客户名义付款给供应商的法律风险

作者:马艳红 时间:2011-08-15 查看(153) 评论(0)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作为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时,可能会遇到客户以非客户名义付款且无任何付款用途说明的情况,大部分人可能会认为,供应商已经收到钱了,而客户却无法证明已付款给供应商,这对供应商有利而对客户不利,对供应商应该不会有什么风险。其实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现从法律的角度就其对供应商带来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向大家作如下分析和提示。

一、表面上看对客户不利的因素,实际上极有可能成为客户最终逃避支付款项义务的极为隐蔽的手段。

假设客户以非客户名义向供应商付款后,又想利用这个漏洞恶意逃避付款义务的,则客户可能会采取以下手段

第一步,先采取转移客户公司资产或注销公司或玩失踪等可以逃债的手段,使公司表面上丧失偿债的可能; 

第二步,客户指示实际付款人以误汇款项至供应商帐户为由,向法院起诉供应商返还不当得利。而供应商虽然收到款项,其实行政责任。却无法证明供应商与实际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实际付款人与客户之间的代付款关系,则法院肯定会判令供应商返还此所谓的不当得利给实际付款人; 

第三步,该是供应商被动行使权利了,供应商返还实际付款人款项后或者是在实际付款人起诉的同时,将客户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但为时已晚。因为,客户早已在前两步作好了逃债的准备,供应商官司胜诉也难以执行到客户的财产,法医鉴定重伤标准。同时还要为两宗官司承担大量的财力、物力和精力。 

二、而从表面上看似对供应商有利的因素,实际上极有可能导致供应商三重损失。

假设供应商想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因素而赖掉客户以非客户名义的付款,则事情的发展经过如何呢?  

第一步,供应商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客户付款,则客户要证明已向供应商付过款同样困难,法院会支持供应商的诉讼请求而判令客户承担再次付款的义务。  

第二步,客户实际付款后,肯定不会甘愿吃亏,为挽回实际损失,同样客户指示实际付款人以误汇款入供应商帐户为由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同样会判令供应商返还该非客户的付款。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有能力或愿意(象这种情况客户愿意付款已不可能)支付货款还好,如果无能力或有意逃避再付款,则供应商不仅要退还实际付款人的付款,还要承担执行不到客户的货款的风险,而且还有供应商为两宗官司所投入的财力、物力和精力等支出。 供应商对此承受的是三重损失! 

当然,此种情形下,如果供应商或客户有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与实际付款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且实际付款人也确认是代客户付款时,则三方即不会产生上述纠纷。

三、当然,从出借和借用银行帐户的角度来讲,出借者和借用者须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前提是第三方能够证明出借者与借用者存在出借银行帐户的关系。

正常来说,出借银行帐户者一般不会明确写明代替借用者付款,对于伤残赔偿。而是直接付XXX款给第三方,由借用者口头告知第三方即可。故如果第三方无证据证明两者存在出借银行帐户的关系,则要求出借者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而且要求出借者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仅在借用者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用。因此,还是尽量避免接受客户以非客户名义付款的情形出现。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供应商有利的角度分析,还是从对客户有利的角度分析,其最终的结果都是可能对供应商存在极大的风险,且风险显然大于有利之处。因此,建议在今后接受客户付款时,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上述风险:一是尽量要求以客户名义付款;二是如确有必要接受非客户名义的付款,不论实际付款人是个人还是单位,均应要求其在付款凭证等上面注明该款用途是“代XXX支付XX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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