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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篇

时间:2012-04-19 12:22来源:icbcar_kgmcu 作者:云淡风轻 中国法律网

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附《鉴定情况一览表》

1、对于不具备调解基础,法官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的诉讼请求,法院一瞒,二推、三阻、四拖。至始至终都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办案。原因很简单:因为在本案中依法鉴定对被告不利!

从表中可以看出,本案的收案人、办案人、委托鉴定人都存在隐瞒,相互推卸,拖延鉴定的情况。一份鉴定申请到出鉴定现场要半年的时间,再到出报告又要五个月,就这还“不违法”!

注:被告的态度是鉴定的认,不鉴定的不认,我不知道医疗。但不同意鉴定。

2、法院不公示、不告知立案庭和民事庭的职责范围,如:鉴定请求应该向哪一庭提出,我不知道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由谁批准鉴定事项,书面鉴定申请交给谁,抽选鉴定机构由谁组织,谁送达报告,对鉴定报告的异议向谁提出等等。在实际操作时,更是前后适用程序不一,随意性大,故意混淆当事人视听。

例如:2008年9月18日,委托鉴定人要求我必须修改鉴定申请事项,我认为对确认损害事实有重大影响,找到办案人,办案人明确表示进入鉴定程序后,申请事项与自己无关,一切问题找委托鉴定人。2009年4月,我提出补充鉴定成因的申请被委托鉴定人私吞,委托鉴定人否认的理由是,提交补鉴申请按规定应交给办案人。

在本案的鉴定中,数次出现鉴定事项遗漏、与申请不一致的现象。法院充分利用不公示,不告知的特点,委托鉴定人,办案人相互踢皮球,最滑稽的是还出现过因鉴定机构不给做,所以没委托的说词。

3、鉴定庭和民事庭转程无审批

4、两级法院相互勾结。委托鉴定人和办案人相互勾结,勾结、串通、指使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收费等。假借中介机构之手,从事非法活动。

2010年11月,在未通知缴纳鉴定费的情况下,中级法院以技术处的名义非法下达《限期缴费通知书》,经确认,该通知昌法领导和中级技术处坐在一起研究出来的,口头通知领取,是“逗你玩”。

本案中的鉴定中有一个现象,我在鉴定人口中听的最多的一句话是“法院让这么做的”,甚至有的鉴定人看不下去,直接告诉我,“把法院弄明白再来吧”“法院这里面有事儿”。中院委托鉴定人麻开文常说“昌法让咋做咋做”,而昌邑区法院的解释更绝,“中院是上级领导,只能下达不能上传,管不了”。法院甚至承诺,做出的鉴定报告到不了当事人手中,让鉴定人放心的按法院要求出报告。

这里我以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鉴定报告《加固设计方案》(附完整报告)为例,我不知道医疗。详细说明这一问题。

1)、该报告共三页(包括封面一张),原件上方即有明显黑墨,与复印无关;

2)、不符合鉴定报告格式。无鉴定号,无鉴定单位公章,无司法鉴定专用章,相比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无鉴定人,无审核人,无审定人,无委托鉴定协议书,无鉴定单位司法鉴定许可证,无鉴定单位、鉴定人资质证明;

3)、不符合设计规范。该方案未注明加固设计后使用年限,未对承载能力等必要条件进行验算;

4)、不符合鉴定要求,无鉴定依据。该报告称依据“法院提供……房屋鉴定报告书,……平面户型图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我院对该房屋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其中所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未注明是依据的哪一年、哪儿发布的、哪一规范、哪一标准;

5)、处理方案错误。该报告所指“卧室西北角预制板斜向裂缝及北侧阳台端部裂缝”均为“贯通性结构裂缝”,缝宽在房屋损害鉴定日均大于0.5mm,住建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有明确维修方案;

6)、遗漏申请事项。除上面第5点提到的裂缝外,被告的装修行为还导致我房屋顶棚楼板损毁和板缝开裂,并在板缝可见裂缝处多次发生渗漏。我在鉴定申请书内明确要求对其进行修复,该报告未含此项内容;

除此之外,在这份报告的取得上也有很多问题。

1)、该鉴定现场勘察日期是2010年8月27日,报告显示日期是2010年9月2日,我收到的日期是2011年1月20日,时间间隔5个月之久;

2)、在此期间,2010年9月,鉴定机构曾给出的鉴定初稿,被法院委托人隐匿,后称丢了,10月底,在我未接到缴费通知的情况下,委托鉴定人意欲以我不交鉴定费为由,结束这项鉴定,把案子退出鉴定程序,后未能得逞;对遗漏申请事项,解释为“因为鉴定机构不给做,所以没委托”;在我缴纳5,000元鉴定费后,鉴定机构将报告发给委托方法院,委托鉴定人不接我电话,拒绝为我送达鉴定报告。

3)、2011年1月15日我收到办案人快递的开庭通知,询问后得知,开庭目的是按该方案进行调解。原话为“报告可以在开庭前两分钟给你看一眼”。在我严正抗议下,办案人于1月20日将鉴定报告寄达我手中,并且剥夺我对报告提出异议权利;

4)、我在拿到鉴定报告后,向鉴定人提出异议。鉴定人说得到法院承诺“不会把鉴定报告给当事人”,与办案人说法一致。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被告卸除荷载、恢复地面(即我顶棚)原状,是依法鉴定的前提。这份报告充分说明了被告与法院存在不正当关系,而法院串通指使中介机构出具了虚假报告。

4、委托鉴定人勾结当事人律师。伙同他人伪造庭审笔录。

因为法院故意阻挠、拖延鉴定,2008年12月我聘请一位律师代理。之后委托鉴定人多次通过律师给我带话,让我放弃鉴定。2009年12月23日,我得知有一份律师签字的庭审笔录。与律师核实后证实,该笔录是在受到委托鉴定人欺骗的前提下签字的。笔录显示时间9月23日,而实际签字时间为9月24日,在鉴定结束之后。笔录内容也是虚假的,笔录上的主持人,他从未见过。2010年1月,通过律师事务所,我与该律师解除代理关系,收到全额退款。

5、非法指定鉴定机构,伪造司法鉴定名册。用欺骗手段让当事人接受非法鉴定。

经与2008、2009、2010年吉林省司法鉴定名册和省高院下发名册比对,委托鉴定人樊颖出示给当事人的鉴定名册是经过涂改伪造的。

6、对部分鉴定单独立卷,并且卷宗不允许当事人查阅。

7、对于非法鉴定,法院不出具给中介机构委托书,中介机构为规避责任,办法是在法院的委托协议上不盖章。这种协议按着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中介机构不能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受到指使又不敢得罪法院,只能出具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报告。

本案中就有多份报告委托协议无效,甚至有的报告连鉴定人都没有,报告没有司法专用章,没有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证明等等要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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