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年近6旬的老人,在KTV里共饮“养生”药酒,没想到竟产生四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后果。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因药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药方提供者、药酒制作者、药酒提供者三人平均担责。 2010年4月间,老林聊天时得知,老冯家泡制有可以活血通络的药酒,于是就到老冯家要来一些药酒喝。老冯随即用绿茶瓶灌了一瓶药酒(约500毫升)交给了老林,并交代其要少喝。得到药酒的当天中午,老林应邀到KTV去玩,老王、老方、老刘、老陈与老林把酒言欢,共同享用了这瓶“活血通络”药酒。未曾想,老王喝了四杯之后,开始发觉难受,老林、老刘赶紧将老王送回了家,其他人也各自回家。 随后,老王被家人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老方、老刘、老陈也都出现了中毒现象,后经抢救痊愈。据老冯讲,这瓶药酒是2007年间,她丈夫用村里76岁的老李提供的中药材浸泡的,药酒浸泡后还送了一罐给老李,老李曾交代该药酒要少喝。老李说,自己提供的药材是按一本传统古医书上的药方配制的。 经警方检验,用于配制药酒的药材成分中有生乌、生草乌,而这两种药材中均含有剧毒乌头碱。在药材处理不当、乌头碱未完全降解情况下,药材毒性较大。根据尸检,结合相关证据,警方认为老王是乌头碱中毒死亡,未检出氰化物和毒鼠强成分。因此不属于刑事立案范围。 事后,老王的家人将老李、老冯、老林告上了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三名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项损失合计25万余元,根据三分之一的比例,各自向老王家属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以案释法 过错环环相扣责任应均担 法院认为,不具备行医资格的老李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轻易根据医书记载的药方配备含有剧毒乌头碱的中药材并提供给老冯夫妇泡制药酒的行为,存在过错;老冯在未确保自己所泡制药酒无危害的情况下将药酒提供给老林的行为,存在过错;老林在未确保向老冯讨要来的药酒是安全饮用的情况下随意提供给他人饮用的行为,同样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在此过程中,三位被告人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先后分别实施三个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饮用该药酒的老王因药酒中所含有的乌头碱中毒而死亡的损害后果,三名被告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三位被告的过错行为环环相扣,间接结合造成老王死亡,其原因力比例相当,应各自对老王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老王基于朋友间的信赖,在不知药酒含有乌头碱的情况下饮用该药酒并无过错,故不应减轻三名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邱何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