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8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写的是2万元,劳动期限是3年。今天7月份离职,公司要求交纳违约金6千多元(也就是2w的三分之一),我当时打过劳动和部的咨询电话,得到的答复是自2008年新的生效以来就没有这一说了,也就是这个违约金是不用交的。但是公司后来说这个违约金必须要交,创业板2011。否则他们有权利把我的户口打回原籍(当时签合同的时候给我解决了户口),技术鉴定 。而且如果不交违约金的话他们也不会给我开离职证明,所以我才同意交纳这笔钱。不过不巧的是当时我没有现金,所以跟公司协商后他们说可以从我的和报销里扣除(工资是下个月固定时间打到工资卡里的),也就是说我7月份能拿到的工资是月薪减去这6千多块钱,我当时也同意这么做,而且他们还给我开了这笔违约金的收据。但是前几天我查工资卡的时候发现他们打进来的还是全工资,可能是他们忘记扣了,要不就是公司的记账系统有问题没有成功记账,我想问一下这笔钱我还要退还公司吗?这属于不当得利吗? 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