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修改病历是什么样的结果 病历被医院篡改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医院提供被篡改的病历的法律后果。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的核心过程就是诉讼双方在法官的主导下,依据程序规则进行证据弈搏的过程。其过程犹如排球竞技,法官居中裁判,双方你攻我防,你来我往。诉讼过程存在复杂的程序规则,而其中举证责任分配就是重要的一项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称的“举证倒置”,实践中被告医院并不是直接通过提供病历等书证和物证证明上述事实,而是通过向法庭申请进行医疗事实技术鉴定,国家公路法。完成其举证义务,而且这一举证原则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双方必须共同遵守鉴定规则,其实医疗。并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即与鉴定相关的证据。如果由于被告医院的原因,如拒绝进行鉴定、提供虚假的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无法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的,被告医疗机构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反过来,如果原告患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鉴定,或拒绝提供掌握在其手中的证据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则由原告患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这一点分析,上述“篡改病历可定性医疗事故”的新闻发言, 医疗保险 。其结论大致正确,但是这一结论的得出,应当符合程序法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程序。 其次,我们讨论一下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内,医方提供被篡改的病历的法律后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包括住院病历在内的书证和双方封存的物证;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鉴定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005年1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606号)之中第一条之规定,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如实提供鉴定相关的材料,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可以直接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上述《批复》完全具备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批复》中所涉及的内容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承担责任”的具体解释。上述法规、规章条款就是国家卫生部有关人士的新闻发言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