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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版权登记并不是垄断艺术创作

时间:2011-12-10 20:22来源:hutunianchun 作者:singer_mu_2tce1 中国法律网

由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对其创作编排的舞蹈《千手观音》进行了版权登记,从而使甘肃省艺术学校高金荣校长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张继钢编导就《千手观音》因著作权问题引发争论。昨日,本报记者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向该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千手观音》版权登记的情况后得知,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在对《千手观音》舞蹈作品自愿登记后,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并不是对其他作者或艺术院团独立创作演出《千手观音》的一种垄断。

2005年3月,中国残疾人艺术团队就该团编排的舞蹈《千手观音》第一版和第二版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作品自愿登记。得知此消息后,甘肃艺术界人士对此表示不满,曾经或现在从事《千手观音》表演的演员对自己今后还能否在舞台上展现敦煌舞蹈艺术,尤其是《千手观音》而表示忧虑。就《千手观音》版权登记一事,本报记者特意来到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向该处王攀副主任了解了有关情况。

“版权登记是版权管理部门根据著作人自愿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王攀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自动享有版权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版权登记不是商标注册或专利登记,并不影响作品的版权归属与保护,但是,版权登记是对作品版权归属的一种确认,在没有得到相反证据之前,可以成为版权权利转移、解决版权纠纷的一种凭证,因此,严格地讲,版权登记只是一种备案。”正是由于2005年春节联欢晚会后,社会上一些艺术团体对《千手观音》进行了盗演,而且打着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旗号,对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产生了不良影响,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便自愿提出申请,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依照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办法,为他们办理了版权登记。

王攀副主任还向记者介绍说,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艺术要素表达思想、情感的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我国保护的对象。但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并不保护作品所要阐述的思想、观念等。“千手观音”是佛教里的材料,民间早就有很多表现观音形象的作品,尤其是雕塑与绘画,现在即使要以“千手千眼观音”这个古已有之的题材创作各种作品,无论是小说,还是诗歌,无论是音乐,还是舞蹈,只要是独立创作出来的,作者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版权,他们都可以拿到相关版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也可以不拿去登记。即使有人已经登记了,也不排除其他已经创作这个题材的作者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更不可能排斥尚未创作的作者就这个题材进行新的独立的创作。当然,条件是必须做到不侵犯已经创作作品的版权。但是,同一题材的多部作品是否互相侵权,是必须由权威部门做出严格鉴定,才能做出正确结论的;如果鉴定确认发生侵权,版权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有义务根据被侵权人的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至于媒体所说的侵权行为,王攀副主任表示,由于没有看过媒体所说的两部作品,很难做出具体的结论。

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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