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严重超速行驶等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处罚问题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上述无证驾驶等八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罚款处罚问题的规定。本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本款分八项规定了八种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第一项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这种违法行为即通常所说的 “无证驾驶”。本项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人由于本人没有申请、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考试不合格等的原因,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驾驶证。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也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违法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符的。比如,持有小轿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大型客的,相对于大型客车而言,该驾驶人是未取得该咱机动车驾驶证。(2)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人持有的是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因为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境外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直接在我国使用,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才能在我国驾驶机动车。所谓“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是指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情形。根据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种类。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该证件即告无效,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经过一定期限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没有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原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实际上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什么不同。所谓“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是指机动车驾驶证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情形。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也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种类,暂扣的期间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等,在此期间,该机动车辆驾驶证持有人不得驾驶机动车。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形不适用本款规定:(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此种情形虽然实质上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由于本法第九十六条对该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另有专门规定,因此应当适用该条规定。(2)机动车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而未随身携带的。该行为虽然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本项规定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款规定,而应当适用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这里规定的“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如果上述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不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比如在驾驶学校练习驾驶技术,则不构成本项规定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共6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