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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作成果的毁灭风险谁承担

时间:2011-11-17 13:30来源:小鬼投胎 作者:土生草根 中国法律网

    承揽工作成果的毁灭风险谁承担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1/11/05 推荐合同律师: 问: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应以交付为标准确定。在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在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因此,确定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事实上就是确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定作人自提货物的,

      问:中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应以交付为标准确定。在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在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因此,确定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事实上就是确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交付日期,但应考虑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时间。相比看医疗。提货为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方,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承揽人送货上门的,定作人实际接收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所在地,你知道医疗。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承揽人代办托运的,以承运人签发单证上记载的日期为交付日期,部门接收货物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定作人受领迟延,实际上是一种行为,承担风险应由定作人承担。

      根据这一原则来确定工作的风险负担,避免了确定工作成果所有权的繁琐,更为简便易行。因为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移转时间也是以交付为准,但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交付之前,原材料由定作人全部提供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就是定作人享有了。而这时定作人又无法控制工作成果,风险让他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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