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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时间:2012-04-29 22:29来源:盖莫言 作者:爱成先生 中国法律网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存在着:法院自身体制僵化,法官队伍过于庞大,法官来源广泛复杂且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等诸多问题,并日益突现出来。因此,司法改革刻不容缓。本文结合实际,简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官制度存在的内在和外在的缺陷,力图使法院系统通过外部制度保障和内部自我优化的途径,早日实现我国法官的职业化,进一步推进我国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并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缺陷、职业待遇、职业风险
据统计:截至到2004年,律师行业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约占律师总数的47%,而同期法官队伍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整个法官队伍的比例却居低不上;加上部分法官素质不高,一方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另一方面,还大搞司法腐败,败坏了整个法官职业队伍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因此,我国的法官职业化问题亟待解决。法官职业化将有力的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较好的配合了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期的基本****,更好的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同时也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号召。但是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举步维艰,任重道远。法官职业化的实现离不开正确合理的制度保障,也离不开有心于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卓越贡献的仁人志士的不懈努力。

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

法官职业化几乎是国际社会一个不争的事实,然则在我国却走了不少弯路。法官职业化非常有必要性,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审判权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法官职业化。
审判权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的显著特点。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息诉止争,惩罚犯罪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国家权威性。发生既判力的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因此,只有形成法官职业化,树立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才能保障判决的权威。当事人反复的上诉和申诉对审判权的权威性构成了极大的挑战。这种一味的追求个案的“客观真实”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左右摇摆的不稳定状态,也大量的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人们忽视了案件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差距。其实“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了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1]
在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据控辩双方提供和陈述的事实、证据及理由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在大陆法系国家,理想的状态是法官、控方、辩方之间正好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法官位于该等腰三角形顶点。“一个真正的法官应该无视于立于其前的当事人,不将之当作现实之个体,而单纯的只知道原告及被告。易言之,法官只知道戴着原告、被告‘面具’的抽象的当事人,却不认识在‘面具’下的个人。而这种角色的分化结果,则是他们的高度职业化。” [2]当然,如果法官地位不独立,就无法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只有法官职业化,保证法官中立的作出使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结果,才能实现法院代表广大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律的适用最终是通过具体的法官来实现的,“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终守护者。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加强,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的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也寄予了前所未有的厚望。因此,法官只有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根据自己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合理的归纳、推理,最终作出符合法律本意的判决,实现社会公平。“只有形成裁判者的职业化,才有可能在法官中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而这种职业传统反过来又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确保法官阶层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3]独立的法官阶层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因素,学理界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对法官职业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要弥补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缺陷必须实行法官职业化。
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缺陷之一是法官来源广泛、复杂,法官队伍过于庞大,但素质良莠不齐。目前,我国法官数量已达22万之多,形成了一个倒三角形的法院内部编制,即大多数人员是法官,少数部分人员是辅助人员。与西方国家每个法院只有十几个或几十个法官,而有上百个或者更多的辅助人员组成的金字塔式的正三角形,恰好相反。而我国法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比西方主要国家要低。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法官的主要精力并不在案件审理上,而在大量的案件准备等行政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上。它一方面与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业功能不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我国司法效率低下,诉讼成本过高的现状。法官来源的主要渠道有:军队转业****,单位干部调配,社会招干,大学生毕业分配和招录的参加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后的合格者。“众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不是从优秀的法官队伍加以遴选,而是从党政官员中直接选拔,出现了大量的下级党政领导担任上级法院院长的现象。这些党政官员之所以进入法院担任领导,不是因为精通审判业务,而是因为‘政治合格’,或者本人看中了法院院长的权势及较高的行政级别。”[4]
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缺陷之二是法官总体素质不高。著名学者哈耶克说:“对于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构成法官素质的两个重要的方面。而“如果法官的政治素质不高,法律成为其手中的魔鬼;如果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则根本不能当法官”。[5]肖扬院长说:“为什么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司机,竟然会被任命为掌握生杀大权的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被戏称为‘三盲法官’?关键是我们的管理体制出了问题,法官的选拔考核机制出了问题。”
“湖北省是一个法学教育大省,而经统计的全省法院系统中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不足30%,受过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仅占10%左右。这就是我们的现实。”[6]
法官要有很高的素质,必须是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精英。在英美国家,法官不仅要有法律学位,而且要有较长的法律实践经验,而且必须是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佼佼者。在美国,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往往选择担任众人艳羡的法官助理。因此,在英美国家的法学家多是年长的法官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缺陷之三是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我国法官的管理体制尤其是审判体制的行政化根深蒂固、深入到了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随处可见,审判管理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层级制。法院曾经推行的主审法官制,审判长选任制和还权于合议庭的司法改革措施,一波三折,效果不太明显。
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缺陷之四是法官缺乏独立性。无论是法官独立,还是法院独立,没有地方化问题的解决都是不现实的,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地方保护主义使法律实施不统一,法官素质各地参差不齐等众多问题是与地方化直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三)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法官职业化。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根据系统论的一般原理,如果把我们的国家看作一个系统,如何保证该系统内部的和谐统一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所谓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公平的社会,社会公平的表现形式不拘一格,而司法公平无疑是最根本的一种。司法公平要求法官做到忠实于法律,相比看醉酒驾驶。忠实于人民,因为只要法官忠实于法律就忠实了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精神实质,就忠实了法律代表的人民的利益。而司法公平需要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只有这样法官才能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建设我国和谐社会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二、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职业化法官的历史传统:我国在历史上长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法官。自隋唐以来,我国官员选聘多实行科举制度,科举考试制度与官员选拔制度合一,司法权与行政权高度集中统一。审判权严重受到封建伦理道德的束缚,各大学派纷纷对法律加以解释,而地方官员则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选择性的引用,进而来行使审判权。我国上千年的非法治传统导致了人民群众的观念与现代依法治国的需要之间差距很大。只有少数的人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意识。任何国家推行法治都不应忽略本国的传统,我国落后的封建思想无疑已成为我国法治化道路上的桎梏。
(二)市场经济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市场经济是开放化社会化货币化的商品经济。追求利润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官职业化,一方面要求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制造出高质量的司法产品,奉献给社会,而法官的劳动产品却轻易得不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官在制作司法产品的整个过程中不准追求除其合法收入之外的具有高度诱惑力且唾手可得的个人私利,两者之间相互矛盾。
(三)****观念的不良影响:法官不是民意的代表。司法如果一味的顺应民意,后果是非常可怕的。有些判决不受欢迎,并不一定说明法官是错的。法官的作用是裁决而不是取悦,是做出判决而不是宣传,是忠实于法治,而不是屈从于任何方面的外部压力。即使是在政治领域实行“高度****”——直接选举制的总统制的国家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官也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总统直接任命的。每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既有所谓的高度发达的****,又有专业化司法。
(四)职业待遇不高:“法官服务的任期和待遇是司法独立的孪生支柱。” [7]我国法官的职业待遇普遍不高,这与我国的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息息相关。法官职业的性质决定了法官正常的工资、薪金是其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法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否则其居中裁判的地位将受到质疑。而我国的法官,尤其是生活工作在贫困市县、边远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的许多法官,收入微薄,工资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家庭生活还徘徊在温饱线上下。这样的境况,对法官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国外,19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年收入约美元,与副总统待遇相同;各州法院的法官与同级****长官的地位和薪金待遇相同;英国****官的年收入高于首相,为英镑;日本最高裁判所所长的薪金与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的议长相等。
法官待遇不高很难吸引到高、精、尖的人才。2000年,最高法院在北京曾公开招聘庭长、副庭长等法官,结果收效并不明显。北京市将近4000名注册律师,至招聘期满仅有一个已被停牌半年的律师报名,不能不说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法官待遇不高有关。
(五)职业风险过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淡薄,法官恶劣的工作环境及其繁重的工作压力等造成的法官的职业风险与法官的职业待遇并不成正比,法官待遇不高,而法官的职业风险却越来越大。我国是法官非终身制的国家,法官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不说,随时还都面临着分流、下岗、失业的风险,甚至连法官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在一些地方,当事人报复、围攻、故意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等暴力抗法和妨害公务的事件时有发生。高风险与低收入之间的强大落差让一些具备胜任法官职务的高、精、尖人才,面对法官职业,望而却步。

三、我国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化的途径。

(一)外部制度保障我国实现法官职业化。
法官职业化重要的外部制度保障之一是要求法院独立。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的财政支出靠同级****统一预算,法院财政受制于****财政;且地方法院院长的任命是有同级地方****首脑提名,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产生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当前的财政制度和人事制度决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很难完全摆脱同级人民****的干涉,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尤其是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时,很多法院的做法是牺牲国家利益,保全地方利益,极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
笔者认为解决法院独立,首先,要由宪法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护,不许地方****干涉法院事务。结合历史上每一个法院的财政支出状况和具体发展规划,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财政统一预算后,由财政部在每月的1到5号把本月的法院活动经费统一划拨到每个法院的指定账户上,法官的工资由法院内部每月3到7号定期划拨到法官指定的具体账户上。各级人民法院的财政支出有****统一预算,统筹规划。其次,要取消地方****首脑的提名权,实行法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法官上岗遵循:先下级法院,后上级法院的原则,上级法院根据具体需要,定期从下级法院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法官来充实上级法院的法官队伍。再次,在当前情况下,不宜再提倡对刑事案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办案”或者“提前介入”,同时对新闻****也应独立,更不应受其左右。焦点访谈和今日说法都不是法院。
法官职业化重要的外部制度保障之二是要求法官独立。马克思说:“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只有法院独立,仍无法消除法院内部的行政性管理。法院的独立极易被法院内部的“集中”所抵消,非法官独立不可。法官独立所面临的最大压力莫过于来自“法官素质不高”、“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的攻击。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当前我国的人才市场状况,一方面,大量的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找不到对口的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让大量的“素质不高”的人来行使庄严神圣的国家审判权?“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无法追究个人责任,最终导致“无人负责”。
因此,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应当把法官与院长、庭长、审判长和书记员的关系正确定位,司法行政不能干预审判权,不能形成“法官之上的法官”,因人而异地设立法官岗位。将合议庭为主的审判****,改为独任制为主,将大多数案件改由独任法官审理,强化个人责任。个别特别复杂疑难的案件交有审判******讨论决定。综合部门的人员与法官也不能随意互调,法官、法警、执法人员应列入不同的序列。后勤人员应当从法院中分离出来。法院采购参照****采购机制,把对法院的后勤服务市场化。
法官职业化重要的外部制度保障之三是要求提高法官待遇。提高法官待遇的代价是把更多的财力投入的法院系统,显然短期内将耗费一定的国家资源。但是这样可以吸引大量优秀人才。只要我们严把法官准入关,相信经过一定阶段的循环,最终将使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得到提高。否则,将造成恶性循环。
法官职业化重要的外部制度保障之四是要求法官独立实行法官职业保险。《法官法》中有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笔者认为,不仅要让法官享受到财产和医疗保险,同时,还要让法官享受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法官职业安全保险,让他们病有钱医、伤有人管,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不要到亡羊补牢时再授予某些无用的称号和荣誉,那时于事无补”。[8]
同时在开庭审理时,只需告知当事人,本案有某某号法官担任审判员即可,在司法文书上作一些技术处理,如将判决书等司法文书中的法官****改为加盖刻有法官编号的印章和要求法官在此处按手印。对法官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减少当事人每一个认识,报复法官的机会。
(二)内部自我优化完善我国实现法官职业化。

1、准法官——完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
准法官即具有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在将来很短的时间内有现实的可能性走进法官队伍的后备司法人才。司法产品的合格率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学教育的合格率,实现司法职业化根本上依赖于法学教育的方向和方法。现在几乎所有的大学都设有法学专业或者法学院,而好多学校都是由原来的“两课”或史学专业改为法学专业,其师资力量和培养出来的人才质量往往不能满足法学本科教育要求。因此,我们要从源头上严把质量关,使每一个不具备法学本科教育条件的大学不准设立法学本科教育。同时,增加法学院毕业生的实践能力,缩短法学院毕业生的适应期。改革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要求只有经过系统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结束“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官选任之间无必然联系”[9]的局面。 季卫东 先生认为,职业法律家之所以在现代化国家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在于他们掌握了法律专业的知识技术,尤其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适应了时代的需要”。这种思考方式首先表现为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其次具有“兼听则明”的长处;再次,是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的。[10]
2、新任法官——竞争上岗制
改变以前高校毕业生直接进入高层法院的制度。因为,即使是神,也要有个适应期。在美国,在公法或私法实践中,不少于有10年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才有希望得到法官职业的提名。英国、新加坡、印度要求担任律师7年以上才有可能被选任为法官。具体操作时可采用如:高校毕业生没有X年执业经历不准进入法院系统,中级法院的法官从基层法院队伍的优秀法官中选拔,竞争上岗。高级法院的法官从中级法院队伍的优秀法官中选拔。法官逐渐晋升。高水平、高学历的人才可以考虑缩短其执业期限,提前进入基层法院。
3、现有法官——分层、分流
在法官初步职业化的基础上,把司法机构内部进一步分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以及案件对程序和职业能力、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以及现有法官的特长和优势,进行分类、分层和分流。比如:不同层次的法院法官在任职条件、资格要求有所区别,按每个法官每年办理案件的结案率,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申率来考核法官的业绩,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在年底时拒绝接收新的案件的情况。当其判决的冤假错案率达到法定比例时,责令其下岗,分流。让法官签订遵守职业道德合同,如发现违约,国家可以依法随时单方解除对法官的聘任。
把现有的大量法官转为法官助理、人民调解员、公正员等。短期内让不符合资格的“法官”,提前离、退休,等到法官队伍更替任务完成后再恢复原来的离、退休年龄。当法官队伍经过一定阶段的循环后,法官的整体素质较高时,可实行法官终身制,彻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4、全体法官——法官的继续教育
一方面,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司法案件不断更新,法律也不断完善。因此,要求每个法官必须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执业技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快节奏。另一方面,当初法官从法学院毕业时的意识形态可能是同质的,但是经过不同的实践考验之后,他们的对同一法律现象,同一法律制度,就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对法官的继续教育。
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宏伟的事业,非一朝一夕便可完成的。在法官职业化的道路上,我们不应裹足不前,固步自封;也不可急于求成,操之过急。“凡是伟大的事业总是艰巨的”,法官职业化也不例外。笔者与许许多多共同关心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人一样,共同期待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季卫东 《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9页
[2]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3]张文等主编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5月第1版第609页
[4]张文等主编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5月第1版第630页
[5]蒋惠岭 《论法官角色的转变》, 《人民司法》1999年第2期第30页
[6]吕忠梅 《法官职业的现实与理想》中国民商法律网
[7]杰勒德﹡布伦南 《是“为人民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人民司法》1999年第四期56页
[8]贾志超 《浅谈法官人身保险的必要性》肇县人民法院调研室
[9]吴泽勇 《论我国职业法官培养机制之完善》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3月第2期第66页
[10]季卫东 《法律职业的定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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