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时,我方车辆挪用牌照违反交通法规在先,尽可能希望私了,便认了全责,并写了字据压了身份证,告知交通队私了后就清理了现场,次日对方调查到车是假牌照报了110,由于挪用牌照要15天,所以在和对方协商时尽可能满足他的要求,把事故了4S预估修车3万左右,对方怕修完车我不给钱要求先交钱,见我拖延对方央求说2万也行,次日我回复他同意付2万作为押金,可对方坚决说必须付全款3万元,听说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322/199043.html。否则就我方。无奈我只好答应,并约定好次日把钱交到4S店后我们就去交通队办手续此事故就算了解了。谁知交了钱后对方又提出修车的带车费用3500元,我也答应了,此时我应要回事发时给对方写的字条,对方怕修车费3万不够怕我不交余款,要求写个证明才能给我字条,协议其中一项交付余款我要求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对方不同意要求以4S店为准,就此双方又起了争议,为避免修好车后对方又提出其他赔偿要求,了结此事故的协议书该怎么写对我方(全责)有利!面对挪用牌照15天的处罚,只好对其不断提出的要求妥协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