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时间:2012-02-25 16:13来源:smxyjun 作者:玉开 中国法律网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24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我哥开车撞到人,导致他的脾被切除,但后期他的健康恢复良好.现在他要求我家人给予精神赔偿....能成功吗?最高要付多少钱? 不过事情发生,对方也有责任,他骑车走的是车行道,并且拐弯时没走斑马线... 中国法律网律师解答: 一、依据GB-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我哥开车撞到人,导致他的脾被切除,但后期他的健康恢复良好.现在他要求我家人给予精神赔偿....能成功吗?最高要付多少钱? 不过事情发生,对方也有责任,他骑车走的是车行道,并且拐弯时没走斑马线...

      一、依据GB-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8.6腹部损伤致:b. 脾切除;你说的伤者脾切除伤残程度已构成八级伤残。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看看人身赔偿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城市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八级伤残,赔偿为30%×20年即六年。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听听人身损害解释。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三、至于精神损失赔偿,你可以参照以下条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第九条 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伤者脾切除八级伤残,伤者八年的伤残赔偿费如果已经赔偿,就已经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其它以外的精神赔偿了。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别推荐
    ·
    ·
    上一篇:
    下一篇:
      无须注册,侵害财产权 。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