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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公租房管理办法征集意见

时间:2012-02-25 04:22来源:娜娜老师 作者:远观 中国法律网

  随着银川区域城市中心发展战略的逐步落实,越来越多的外地人涌入银川,在参与到城市建设的队伍中后,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问题开始涌现。几年时间,银川的房价直指“万元时代”,新建小区七八千元的房价让很多外地来银务工人员和本地低收入群体望而却步。

  为解决住房问题,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作为主管单位,提出了“无缝衔接”的工作目标,对于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低收入群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直管公房租金核减、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各种保障措施。其中,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2月22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损害。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草案已经拟订,正面向全社会征集修改意见,群众可通过拨打0951—或发邮件至yc_fzj@发表意见。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银川市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市辖三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这个紧贴民心、关系民生的《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7种渠道筹集房源

  成套住房面积不超60平方米

  该《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有7种筹集渠道:由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或委托建设,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不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按规划报批、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办公场所偏远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在工作区和生活区分离的原则下,可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社会捐赠。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住房性质和用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类型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指标与廉租住房统筹按相应比例下达。人身权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成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应遵循空间合理利用的设计原则,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适当进行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和使用功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集体宿舍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实行分类保障

  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不得申请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有明确规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尚在轮候期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优先轮候配租。

  户籍在市辖三区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有银川市三区城镇户籍满2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房屋转让行为。申请人属于离异情况的,损害。离异时间须满2年。

  户籍在市辖三区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且未婚;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聘用)合同且毕业未满5年;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户籍不在市辖三区的来银务工创业人员家庭或年满18周岁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条件。

  草案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型且未退出保障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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