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人身损害赔偿, 二 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发布 2010 年度全省城

时间:2012-02-25 13:09来源:馬惠敏 作者:找个小窝 中国法律网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人身损害赔偿类, 代理词 ( 姚国军、莫海娟诉大进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尊敬的审判长: 对于姚国军、莫海娟诉大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依该国1948年实施的国民保险法,受害雇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请领五年内伤害及残废给付的50%。此项规定乃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情形,因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分属不同的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法律依据, 9 、因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地方法院不得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地方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学习损害。 10 、因道路交通事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关于传发 2011 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皖公交管〔 2011 〕 183 号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详细情况确定。其实损害。 二 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发布 2010 年度全省城镇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该意见中不仅规定了“对造成损害的,应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误工工资”,“医药治疗费”,护理人的 “误工补助”及交通费和住宿费,还有很多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这说明,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已得到了相

丈夫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妻子请求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只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

身份歧视:城乡二元人身损害赔偿法与社会正,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看看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

人身损害赔, 李某以此权利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应予受理。本案中,二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李某的丈夫姚某性功能障碍,侵害了姚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成绩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赔偿权利人是

XXX诉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属于工伤案件,只能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3 、黄某提出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我方提出: 1 、黄某已构成九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只有 元,相对与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获得 618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