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管理。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广告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投资创办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组建广告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允许依法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及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公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广告企业使用冠省行政区划和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允许广告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广告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文化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字词;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新办广告企业根据企业税收缴纳和同级财力情况给予重点扶持。广告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有关条件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经营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有关条件且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的2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残疾人、城市困难人员、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等7类人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各类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广告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广告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支持广告企业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鼓励重点园区(基地)、重点龙头企业通过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将拟上市广告企业纳入全市上市企业资源后备库,享受“泰安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等政策扶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外资投资广告企业,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广告企业实施股权质押、债权质押、动产抵押贷款,开展广告企业驰、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为广告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扶持广告园区(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大力培植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打造配套功能完善、综合效益突出的文化创意、广告影视音乐平面创意制作、广告会展、动漫游戏、多媒体广告新兴产业园区,损害。努力建设一批市级以上重点广告创新园区基地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园区(基地)。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园区(基地)的广告产业项目,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对涉及重点广告产业园区(基地)拆迁、改造、建设等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予以减免。对入驻重点园区(基地)、预期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五)优化广告产业发展环境。凡未列入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广告经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集中监测、联合通报、典型违法广告公告、信用监管和违法广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广告监管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建立健全虚假违法广告长效监管机制,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维护广告产业良性发展的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发布前的行政指导,发布中的动态监督,发布后的跟踪管理,采取建议、劝告、提示、警示、宣传教育等手段,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加快广告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全市上下联动、标准统一的现代化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广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虚假违法广告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预防及处置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 (六)提高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快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资质好、经营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引导广告经营单位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及广告资质等级认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奖励。加强与国内外广告业的交流合作,把参与国内外广告市场竞争,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培育驰名商标、提升广告业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融入国内外广告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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