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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欺诈表现及其中美对策比较

时间:2012-02-02 02:25来源:小四 作者:紫色尘埃 中国法律网

    投保人保险欺诈表现及其中美对策比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14 推荐保险法律师: 保险欺诈行为实施者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应该致力于防止和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因而了解投保人欺诈的常用手段和其他国家针对这种欺诈的应对措施有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欺诈的表

    保险欺诈行为实施者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应该致力于防止和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因而了解投保人欺诈的常用手段和其他国家针对这种欺诈的应对措施有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欺诈的表现和保险公司对付这些欺诈的策略,并介绍了美国对付保险欺诈的情况,希望能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有所作用。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范围的日益扩大,保险欺诈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在19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仅占2%左右;到1992年这个比例上升到4。5%;1994年的比例为6%;到2000年这类案件的比例更是上升到9。1%。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其实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1/1207/53415.html

    1992年2月,在蒙特利尔大学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这样的定义:其实损害。“保险欺诈是一个故意利用保险合约谋取利益的行动,这一行动基于被保险方的不正当的目的”。通俗的说,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熟悉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中的利益经常是一致的,因而他们的欺诈行为也极为相似,本文将三者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讨论。并且在中,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所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主体,区分三者的欺诈行为并无实际意义。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表现

    (一)订立合同时的欺诈行为

    1。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事后投保。这类事件中投保人通常制造虚假凭证或证实材料,修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被保险标的的名称,骗取保险赔款。

    1)利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对死亡的“尸体”进行投保,听说损害。然后制造伪证以更改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这种欺诈方式在我国人寿实践中,比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更为常见和集中。

    2)在意外伤害保险赔案中也曾经有利用现成的残疾征象诈骗保险金的现象。被保险人实际早已经残疾,通过开伪造证实的方式要求赔偿。

    3)谎报保险单的有效时间,将保单有效事件提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这是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勾结后,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即欺诈者谎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有效,而事实上无效,这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比较闻名的“关门后报告”的欺诈方式,所以保险人在审查保险理赔时要非凡注重投保时间和出险时间少于24小时的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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