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提起医疗事故诉讼,医疗事故认定是医疗系统的行政认定,对患者不利.
最好提起医疗损害赔偿,做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有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相对比较公平. 正如最高人l民法院民一f庭负责人f答记者问的精神宗旨: 第一m,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p是因医疗过失致人y损害这一i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2引7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5分6为5两类,一g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0引3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j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2或者医疗事故以3外的其他原因而引6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c医疗行为3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k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2构成医疗事故为1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l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1。 第二u,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q别情形分2别适用《民法通则》和《条例》处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3因过失致患者人a身损害引6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u属于y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n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为0了i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x2002年2月84日5公2布了n《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3下d简称《条例》)。《条例》属于h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n《民法通则》;但由于h《条例》是专g门v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u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s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损害。因此,人p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6起的人i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2《条例》为2依据。但是,对不v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o百零六0条和一p百一r十b九s条规定处理。 第三j,受害人z的损害必须给予1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0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3受到了w损害,致害人n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q,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4受到了f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8不w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d能作为1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4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x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k能因为1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1不a构成医疗事故,就不a对受害人z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8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p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u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n论什7么r性质的侵权行为8,只要损害了j公2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3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g最基本的救济方8式,也o是宪法中1关于t保护人k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综上v所述,《条例》只是从0特别规定的意义g上o解决了a医疗事故这一g特殊侵权类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b属于r医疗事故的一g般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体现的适用法律的“二g元q化4”,不n是法律适用依据不l统一h,而是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i分7工w配合的体现。 不q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理由: 第一a,《民法通则》第一q百零六0条第二s款关于j“公5民、法人d由于e过错……侵害他人r财产、人h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1造成损害予5以8救济的基本原则,也j是法治社会对人g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损害。作为8行政法规的《条例》,听说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不n可能与x民事基本法的这一l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y,《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8限于t医疗事故而引6起的人j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因医疗事故以8外的其他医疗行为7引3起的医疗纠纷,已z经超出了h作为1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不n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http://www.5law.cn。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k,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7受到了h损害,医疗机构不q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不u仅2违反0了a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a人w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b受到损害没有人h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受害人g因侵权行为2受到损害,没有任何救济渠道,这也t违背了e公2平正义m的基本要求,也v不m可能为8社会或者广u大g人l民群众所认0可。 综上j所述,我认8为1《条例》调整的仅8是医疗事故而造成的人f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不y属于y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0造成的人j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条例》第四十a九t条第二k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7,不h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r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启动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依据患者的诉求和医院的请求有关。即使构不t成医疗事故,存在医疗过错依然可以2主张赔偿。 nㄙps啊XФxt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