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下岗职工张某经人介绍到江宁某纺织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工资2000元。纺织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年8月,张某在工作中被机器轧断手指,纺织公司将其送往医院,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治疗费。但没有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且拒绝支付工伤伤残待遇。2011年,张某经人介绍找到颜立权律师。颜律师收集证据后,帮助张某成功申请工伤认定。张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由于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张某委托颜律师就此事到当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终止与纺织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12万余元。
在仲裁委审理过程中,颜立权律师主张: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章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主张被仲裁委采纳。仲裁委裁决:纺织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张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1万余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