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婚姻律师:现行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范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法》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一点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不同,仅限于受胁迫一方婚姻当事人,排除胁迫方,以及被胁迫方近亲属。主要是考虑到,有的婚姻一开始是胁迫的,但后来被胁迫方也满意自己的婚姻,这时候如果允许近亲属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婚姻,不利于婚姻稳定。因为胁迫结婚和无效婚姻不一样,具备结婚的所有条件,不影响第三方,而无效婚姻是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并且有可能影响第三方如重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 依据《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实创业访谈。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是自然无效,而是经过法律程序后才能确认撤销。《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撤销婚姻的途径: 1,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