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好公证书中,没有任何文件证明Getty.Images,Inc的合法身份,也没有任何文件证明原告(华盖公司)的合法身份,没有任何文件证明自称为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的自然人John..J.LaphmIII的真实身份,也没有任何文件证明此人获得Getty.Images,Inc的授权,也没有文件证明Getty.Images,Inc的印章的真实性。即使John..J.LaphmIII的身份属实,其自称本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自证行为,也没有证明力。附件A中罗列了一系列图片的品牌,但没有明确显示图片,无法确认图片与品牌的对应关系。而John.J.LaphmIII声称Getty.Images,In对原告的授权依据是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但原告未提供该协议,无法确认Getty.Images,Inc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因此,该公证书无法证明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