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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时间:2012-05-04 20:32来源:A股独狼小企鹅 作者:mfiii_mf3简介 中国法律网
马XX单纯善良,自闭内向,没有不良嗜好和劣迹。自从与宋X同居、结婚以来,由于年龄差距、性格脾气不合、经济条件较差、与双方的父母亲人相处不融洽等等因素,造成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打架。特别是宋X具有大男子主义作风和暴力倾向,经常酒后闹事,几次殴打马XX出手很重,拳击头部,掐其脖子,致马XX呼吸困难,浑身无力,生命受到严重威胁。2009年12月14日晚上宋X殴打马XX,掐其脖子,并将马XX脖颈上带的金项链揪断,手机摔坏,座机砸坏,强行拿走马XX仅有的二百元钱,还将马XX反锁在屋里,限制其人身自由,欲切断马XX与外界的联系,自己却出去和朋友喝酒(这有被告人马XX于2009年12月23日在QQ空间所写的个人日记和对孟XX的询问笔录、樊XX的证人证言及法庭调查时马XX的陈述等相互印证,在案佐证)。听听台湾农民创业园。宋X的暴力程度令人发指。掐脖子作为一种暴力行为,具有用心的阴险性、高度的危险性和对外的隐蔽性,其实质是一种杀人行为。施暴者阴险狡猾,不仅可以致受暴人瞬间窒息死亡,而且在没有造成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又具有不易被医学诊断和外人发觉的隐蔽性。看着网上创业。即使受暴人侥幸与死神擦肩而过,但要指控暴行,又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马XX就是如此的遭遇。当马XX提出离婚时,宋X不仅不同意,而且欲勒索大笔金钱,并威胁拿到钱后杀死马XX的娘家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和“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其实主要是男子针对妇女的暴力。联合国于1993年发表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第1条规定“为本《宣言》的目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这一规定填补了国内法的不完善。作为联合国成员,特别是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对于国内法不完善,而国际法有具体规定的,应当适用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国际法准则。所以,宋X对马XX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之行为足以构成家庭暴力和《宣言》所指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马XX正是基于宋X经常对其实施暴力和扬言杀死其娘家人的恐怖威胁,积怨越来越深,又找不到一个可以和平解脱的途径,于是在2010年8月16日夜间当宋X酒后再一次对其施暴,拳击头部,掐脖子和索要巨额金钱并发出杀死其亲友的恐怖威胁(这有马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法庭调查时的陈述及其在QQ上的留言,对宋X红、耿XX、宋X山的询问笔录,樊XX的证人证言以及马X和樊XX给司法机关的情况反映,对邻居们的询问笔录等等,相互印证,在案佐证)后,向公公和大姑姐求助又得不到回应的绝望中,最终失去了理智。为了彻底摆脱宋X的暴力和保护娘家人不被宋X所杀害,先是准备了一把水果刀,想以自杀的方式解脱自己。但越想越害怕,越想越气愤,不甘心就这样被逼自杀,要让暴力伤害自己的丈夫遭到报复先死,然后同归于尽。就这样经过反反复复的心理斗争,又收集了多把刀具,五更时分趁宋X酣睡之际,持刀将其杀死。然后写下了多份遗书,并喝药自杀,只是因对所喝药物的毒性认识不足,喝药后没有达到死亡的目的,未能同归于尽。但她毕竟不同于那些出于卑鄙恶劣的动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自己又绞尽脑汁、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意欲苟且偷生的杀人犯。从某种意义上说,马XX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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