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认可华盖公司提供的宣传册,也不能认定该宣传册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印制或使用的。宣传册上并未载有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而只有“迈思信息”四个字,这在宣传册有明确的显示。华盖公司无论是在一审辩论中,学习 改制重组。还是上诉状及上诉辩论中,认定宣传册中有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是明显的混淆视听。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册中的“迈思信息”是一个商号,而并不是一个公司的名称,仅有商号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法律主体。因为多个公司可以共用一个商号,而这些公司又有天壤之别。如“长虹”是一个商号,而在现实中有多个公司用此商号,像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虹电控设备厂、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长虹集团等。虽然这些公司都用了“长虹”这个商号,但他们却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华盖公司把 “迈思信息”等同于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迈思信息”是一个商号,不是一个法律主体,而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