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1年7月3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中记载“杨贵缺、张志龙当晚和缪传森一起来到金帝宾馆712房间时,被侦查员依法传唤到我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杨贵缺、张志龙两人分别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同时侦查卷宗p54-55页中明确记载“……我还主动带你们民警到我住处提取到了33包k粉”。庭审中,检察机关已认定被告人张志龙属于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你知道创业项目加盟。是自首。相比看公司法解读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志龙主动交代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自首,应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