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证据。控方所举证据中,仅有被告人罗某在侦察期间的讯问中供述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这1100件全部是假酒,余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对这一事实,我们来看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在2009年10月28日第四次讯问中供述:“问:黄某某知道这1100件贵州茅台酒的真伪吗?答:我们没有告诉他酒是假冒的,但在报检中发现问题时他应该知道。”(见侦察卷第四卷第31页)。对比一下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在2009年12月10日第六次讯问中供述:“问:黄某某知道这600件出口贵州茅台酒和1100件出口贵州答茅台酒的真伪吗?答:600件酒的真伪他不知道,但在做这1100件酒中,因报检出了问题,他才知道这批酒是假冒的,当时他电话告诉我说罗某称这批酒中有110件被调换了,并要求将这批酒换成正品酒才能报检。”(见侦察卷第四卷第40页)。多少金额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在2010年3月31日第九次讯问中供述:“问:你们在销售1100件贵州茅台酒中,黄某某是否知道这批酒的真伪?答:这批酒在贵州报检中,最新婚姻法。被发现酒瓶有问题,黄某某就电话联系我,说罗某告诉他这1100件贵州茅台酒中有110件是假酒”(见侦察卷第五卷第18页)。可见,被告人赵某某在讯问中一是证明他没有告诉被告人黄某某1100件是假酒,二是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用电话告诉他说罗某曾告诉黄某某这1100件贵州茅台酒中有110件是假酒,三是推测被告人黄某某知道1100件是假酒。对这一事实,我们再来看商检局何忠2010年4月2日的证词:“…黄某某口头给我们解释说,他函接了供货商,确实1100件酒中有110件酒有问题酒混在了里面,并协调了供货商换货以后再报检,这样他就走了。” (见侦察卷第五卷第33页)。对于被告人黄某某是否知道1100件酒的真伪,被告人黄某某所作的只知道其中110件是假酒的供述与商检局何忠的证词、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但与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不相吻合,罗某是不是作了虚假的供述,我们来看这份证据,仁怀看守所2010年1月10日的简报(已向法庭提交),内容是被告人罗某在监所与被告人赵某某串供,被管教抓获的通报,从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可得出结论,即被告人罗某所作的对被告人黄某某不利的供述的可信度极低,证明力相对不大,。并且今天在法庭上,本辩护人向被告人罗某发问时,罗某在法庭上已确认曾告知黄某某其中110件是假酒,并未告知黄某某1100件全是假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