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理论上通不过方案的话这个改制方案就是无效的。其他看你们企业的具体情况,破产之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当然也有可能维持原状,不过从长远看问题总是要解决的。希望你们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企业的实际情况,你们没工会的么?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二、工作程序
(八)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你看公司。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集渠道等。
全国总工会的《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09]61号)
二、切实加强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民主管理工作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督促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推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J 60号)的有关要求,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及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离婚心理咨询。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监督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要督促企业按照“两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要求,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要坚持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