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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介(信息部)公司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2-04-24 07:30来源:流水雨竹 作者:skyandseainmyheart 中国法律网
刚开了个信息部也就是所谓的中介公司,想问下关于出租,售房,租房,买房,劳力介绍等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出现的一些纠纷的时候, 兼并收购 。该承担什么责任,例如:A到我处租了B的房子,但B要求交半年的房租,交后B拿款逃走,我需要负责任么,再有,A要买房,B拿假的证明与A交易,当然是通过我介绍的,A的损失需要我来承担么??更多的我就不说了,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或资料~
1哈哈,算你问对人了。 2你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关系,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看看下面法条吧: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我不知道创业项目加盟。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 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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