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8月18日下午,申请再审人毛某从审监庭法官手中接过6万元涉案调解款,激动万分的他只会重复两个字:谢谢,谢谢...... 2003年,申请人毛某与鹤壁某建材厂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开始服务5天后,建材厂提出毛某不具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协议无效,同时以提供的技术没有达到提高产量、降低能耗的目的为由,未向毛某支付技术服务费。毛某于2005年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厂支付服务费三十六万元。该案经鹤壁中院一审审理,驳回了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毛某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以其未缴纳诉讼费为由按撤回上诉处理。之后毛某开始了长达六年的诉访之路。2011年5月,省高院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作出裁定,指令鹤壁中院再审此案。 鹤壁中院审监庭接办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合议庭一起对照当事人诉求,认真分析案件事实,研究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出该案存在以下特点:历时长,双方争议大。毛某认为建材厂应按合同约定支付36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建材厂认为毛某不具备提供技术服务的资质,且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降低能耗、提高产值的要求,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本案双方历经诉讼的三个阶段,申请人毛某的诉讼结果仍为败诉,情绪不稳,进而由诉转访,诉访交叉;本案合同不够规范,且履行过程比较混乱,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也出现一些自相矛盾之处,凸显出改制前后企业在管理及法律意识方面的缺漏。承办法官为彻底解决该案纠纷,平息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化解信访问题,充分利用其在高校深造期间积累的法学理论,针对企业改制这一新情况,发挥年轻法官对这一新情况的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找出独特有效的应对措施,数次约见被申请人建材厂的领导,向他们分析该案的诉讼风险以及长达六年的诉累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同时耐心接待毛某,在理解、同情其生活现状的同时,向其摆明本案原判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问题及建材厂改制后企业经营困难的现状,动之以情,晓以利弊,拉近双方之间的差距,取得双方的理解和配合。 终于,双方当事人被承办法官的真诚所打动,被法理所折服,在法院的主持下坐在了一起,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这场长达6年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