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行政庭采用“圆桌”审判模式审理了“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标志着该院“圆桌”审判正式启用。同时,该案双方当事人对此次新模式给予了积极赞许,认为“圆桌”审判,大大消除了原、被告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感受,整个诉讼过程中除了保持原有法律威严外,又增添了亲情与和谐,更利于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 此次庭审与以往庭审最大的不同在于,改变了原来的法官在上,原、被告双方位于左右的法台式审判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与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同处一张桌的圆桌式审判模式。虽然,庭审布局与以往大为不同,但是它展示了出了“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逐步融入到了我们的日常审判活动之中。同时,也对纠正 “打行政官司难”、“民不敢告官”等消极观念起到了纠正作用。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及其代理人在这种自然、平等、和谐的气氛中展开辩论,法官也能在这种气氛下,少一些“法言法语”,多一些“平民语言”,积极用说服人心的话语来做双方工作,引导双方从单纯被动接受司法审查到能主动参与化解矛盾争议的转换,改善了官民之间的不信任、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有利的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和会的构建。 这次“圆桌”审判的初步实践,取得了预期效果。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能以一种平和、理解、尊重的态度来对待对方,为下一步双方当事人能在法院的主持下,友好协商、息诉止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凡事都有两面,对于行政诉讼“圆桌”审判模式这个新兴事物也是如此。通过此次的实践,出现的一些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去注意,如:法庭记录的形式可否改变,哪些案件适用圆桌审理,圆桌审理如何与行政协调相衔接等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逐渐摸索。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不断发展,“圆桌法庭”审判模式作为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一项积极尝试,在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特别是行政审判,更要做到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大胆探索与尝试化解官民矛盾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法院自身的司法能力和社会担当能力,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应有之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