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郾城区法院“审判管理年”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党组对社会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和效果高度重视,定期对社会法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社会法官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水平,使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于萌芽,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受到了上级法院和人民群众的称赞。该院社会法庭工作在全市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且根据工作实际,出台了该院社会法庭规则。 社会法庭的主要职责是:在社会法庭所在地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及乡规民约、风俗人情,由社会法庭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抚养、扶养纠纷、继承纠纷、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村民待遇问题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其他纠纷,利用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协调和评判,促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当事人履行,进而实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增进和谐,为创造“小纠纷不出乡镇,大纠纷不出法庭”的“无讼”环境而努力。 社会法庭的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二是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间纠纷。社会法庭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由群众以最快捷、最简便、成本最低化的方式自主、自治协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为大局服务,坚持保护群众根本利益,在不与现行法律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努力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新路子、新方法。四是牢固树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团结协作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尽力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是根据便捷、便利、便民的原则,可采取上门受理、上门调处,就地解决纠纷。六是收取当事人相关材料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经办人应在收件回执上签字。七是对调解成功的纠纷,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及时制作笔录或调解书。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应当由参与调解的社会法官、当事人、记录员及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对于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全部义务的,可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录在卷,由各方当事人、社会法官、记录员签名。对于当事人不能当场履行调解协议的全部义务的,经办法官事后应当督促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义务。八是调处纠纷,必要时可以邀请了解情况的群众代表参与调解。九是对于经社会法庭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社会法庭可根据情况作出评判书,对当事人的纠纷及要求进行评判。十是对社会法庭制作的调解书,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的,由社会法庭所在辖区的人民法庭予以确认,赋予调解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十一是对受理的纠纷,应当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十二是调处纠纷,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