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充分运用调解心理学,创新“四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案件调解率稳步提升。 一是宣泄法。“宣泄”是心理治疗中的重要方法,在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梁园区法院充分借鉴这一方法,用热心、诚心,诱导当事人充分发泄情绪,使其被压抑的情绪得到充分释放,从而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具体的纠纷。 二是冷却法。梁园区法院在调解工作中,注重设法使当事人冲动的情绪冷却,恢复理智。一般采取将双方当事人暂时隔离,避免其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出现相互指责、揭短、谩骂等恶性刺激的相互反馈,使双方的消极情绪强化,导致矛盾、纠纷的升级和复杂化。隔离后再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冲动的情绪降温。待双方恢复理智以后,再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三是感化法。民事调解工作中的感化法,是指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在人的心理结构中,情感与认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当事人之间情绪障碍消除,才能使人恢复理智,才有利于调解信息的输入。 四是震慑法。震慑法是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心理,“明之以害”,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某些当事人履行其角色义务(角色义务即在某种社会关系中个人扮演的社会角色所应承担的义务)或停止侵害行为。如在调解一起由于包二奶而造成的夫妻婚姻纠纷中,经多次调解,男方仍不停止包二奶行为。调解人员无可奈何地说:“如果你再这样下去,我们就只好将你的问题反映到你单位去协助解决了。”男方由于害怕单位的领导、同事知道自己的行为,而造成他名誉和职务晋升等受到较大损失,被迫停止了有关行为。夫妻双方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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