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永城法院马桥法庭始终注重发挥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优势作用,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总结出“四好”工作法,案件的调撤率连续五年均达95%以上,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练就好功夫。强化干警的心理学教育,提高调解水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表情,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想倾向,明晰调解工作的思路;通过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事实,对存在的疑点进行必要的询问,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确定案件调解的关键和焦点,然后采取不同的策略,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沟通双方的感情,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 二、运用好策略。一是立足事实、斟别是非。查明引起民事争议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在此基础上衡量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二是因案制宜,有的放矢。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找到矛盾的切入点,以确定具体的调解方案;三是因势利导,巧借东风。适当借助当事人对“人情”的信赖来促成调解,简单地说就是“谁来找我说情,我就找谁去做工作”,利用“人情”打开突破口,实现调解目的;四是沟通情感,营造氛围。把自己当成当事人的朋友,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时,巧妙运用语言技巧,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三、抓住好时机。一是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大多数被告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朴实、真实、可靠的,如果事实上没有多大分歧,比较容易调解成功;二是案件开庭之前,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的认识,已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三是庭审进行当中,案件的一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得到确认,往往会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四是休庭期间,当事人心中对利害得失已大体有数,此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往往较高;五是辩论结束之后,案情已明朗化,并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六是案件宣判之前,当事人心理压力比较大,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也比较强烈,这时进行调解,会收到意外的效果。 四、用足好方法。一是案例展示法。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阅,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二是圆桌听证法。当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执较大时,可以邀请当事人熟悉的亲朋好友、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等参加调解。三是迅速调查法。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大相径庭,且各自均有相应的证人为其作证,难辩真伪,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出其不意,迅速对多个证人同时展开单独调查,一方面避免证人之间沟通情况,另一方面通过调查,找出证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戳破证人之间可能出现的虚假证言,以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四是追根寻源法。在调解过程中,注意与当事人交谈及进行相应的调查,尽可能地找出当事人的“主心骨”,先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做当事人的工作。五是现场指认法。在调解工作中,进行必要的现场指认,或组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辨认,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六是专家旁听法。对专业性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邀请专家或鉴定人员参加审前准备会议,由他们对当事人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证据的采信情况,为案件快速调解提供有利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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