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象法 浙江象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阿荣(化名)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宁波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1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申请人阿荣因怀疑其母亲要加害于他,遂在自己的家里手持菜刀将其母亲砍死。 同日,象山县公安局对被申请人阿荣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 后经宁波市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阿荣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法律关系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据阿荣居住地周围的邻居反映,阿荣长期患有精神病,具有攻击他人的倾向,村民们觉得被申请人阿荣在村里很危险,希望政府能对他进行强制医疗。 2月8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阿荣予以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阿荣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被申请人阿荣予以强制医疗。 2月8日,象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决定,对被申请人阿荣强制医疗。据悉,此案是新《刑诉法》自今年1月实施以来,宁波市首例强制医疗案。 “新《刑诉法》中专设立一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象山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黄法官介绍说: “首先,被申请强制医疗的当事人具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次,他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在这两个条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最终判定当事人应该进医院还是进监狱,要由法院作出决定书”。 黄法官还解释,依照法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