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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陪司机喝酒出车祸致残 法院判自担三成责任

时间:2011-11-17 11:2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张女士与贾先生一同喝酒后乘贾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回家,与一辆倒车的重型结构半挂车相撞,造成张女士十级伤残,为此张女士将贾先生、大型货车司机、保险公司以及大挂车所有方北京北汽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8万余元。昨天,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女士自担三成责任。

  张女士说,去年6月6日凌晨3点多,她乘坐贾先生驾驶的小客车行驶到海淀区大运村路北航西门附近时,一辆北汽物流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半挂牵引车正在倒车,两车相撞,事后交通队认定,贾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大挂车司机黄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张女士无责任。事发后,张女士受伤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十级伤残,她向几名被告索要营养费、父母和孩子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18万余元。

  法庭上,小车司机贾先生说,在此事故中他也受伤了,应该给他留出强制保险的限额。事发后他已经给张女士支付了护理费等各项费用6万余元,与张女士的部分主张重合,而且张女士要求的营养费没有医嘱,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费,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母没有收入,无劳动能力,不同意其诉请。精神抚慰金也要求过高。

  而挂车所有方则称对交通队的认定有异议,他们认为事发时贾先生是醉酒驾车,而挂车是停驶状态,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队认定他们承担次要责任,只是因为车辆没有年检。对张女士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也表示不认可。

  法院当庭判决认为,贾先生醉酒后驾车、超速而且逆行,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张女士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当有一定的认知,但她不但与贾先生一同就餐饮酒,而且应当知道酒后不应当驾驶车辆,却放任贾先生醉酒驾车并仍然乘坐贾先生的车辆。虽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女士对此事故的发生无直接责任,但因为她放任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对于张女士的损害,应当适当减轻贾先生和北汽物流公司的责任。

  最后法院确定,北汽物流公司对张女士的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近4000元;贾先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2万余元;张女士自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17万余元,其中的3万余元直接返还给贾先生。
责任编辑:段淑萍(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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