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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法院原执行局局长炮制假裁定书一审获刑

时间:2011-07-02 12: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为给亲友解除被查封房产,(安徽)淮南凤台县法院一位执行局长不惜炮制裁定书。 6月9日,原凤台县法院执行局长康举钦因滥用职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月15日,凤台县人贺某因桂某某欠其9万元现金,向凤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贺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凤台县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依法作出裁定:对桂某某一套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并于2008年5月7日作出判决,由桂某某给付贺某本息986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337元。

  判决后,贺某在当年7月7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022元。凤台县法院受理后,通知桂某某在当年7月14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指派该执行局康举钦负责办理此案。刚接到案子,康举钦曾以被执行人桂某某的儿子李某系其执行局的同事为由,采取回避,并将此案报送淮南市中院。但随后同事李某找到康举钦,让他想办法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康举钦制作了“解除查封”的合议庭记录,并让合议庭其他两成员在笔录上签名。就这样,在淮南市中院指定潘集区法院执行该案前,康举钦用炮制的裁定书解除凤台县法院对桂某某房产的查封,最终导致此案无法执行。

  另外,检察机关查证,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康举钦在担任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先后三次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诉讼保全的财产,至今无法追回,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王来勇 臧锐 欧阳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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