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佯装帮人办理大额信用卡,骗取用户信息后,使用读卡器全部复制到他们事先准备好的空银行卡上,尔后诱骗他人将钱存入银行卡,再用手中“一模一样”的克隆卡把钱偷取出来。5月2日,该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李彬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邢汉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随案移交的赃款人民币14500元,发还被害人。 佯装帮办大额信用卡 实为盗取复制信息 2012年7、8月份,李彬在某QQ群上聊天时看到有人发来这样一条信息:谁能帮忙办张大额信用卡?他随即回了一条信息:网络人群鱼龙混杂,小心上当。这不禁让群里人员对李彬产生兴趣,纷纷打听他是做什么的。在随后的群聊中,李彬自称在某银行部门工作,可以帮人办理大额信用卡,从而骗取了徐红等人的信任,徐红等人当即表示要办几万元不等的信用卡。 其后,李彬与徐红等人商定于2012年8月16日在新沂市某宾馆房间见面。当日,李彬伙同着邢汉森来到宾馆房间与徐红、魏强、马俊等人见面后,各给了他们一张信用卡申请表让其填写,并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审查银行存款流水为由骗取了徐红等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当晚,李彬和邢汉森赶回徐州市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读卡器将徐红等人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等8张银行卡信息全部复制到他们事先准备好的空银行卡上。 克隆卡与真卡一样使用 随后,李彬二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查询,发现徐红等人并没有向各自银行卡内存款。于是,李彬打电话让徐红等人向银行卡内存款,称只有先存几千元,然后再取出来,反复几次有了银行存款流水账记录了,才有利于信用额度的申请。但徐红等人担心受骗,李彬遂提出让邢汉森回到新沂市,以使徐红等人放心。 次日,邢汉森返回新沂市,等待徐红等人向各自的银行卡中存款。李彬在查到徐红等人已向各自的银行卡中存款后,遂打电话给邢汉森让其借故离开并赶往宿迁市区。后李彬二人来到宿迁市义乌批发市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使用伪造的8张银行卡,分别支取徐红、魏强、马俊等人人民币8900元至1200元不等,共计支取现金34500元。 “卡明明在身上,上面的钱怎么会没有了呢?”徐红等人发现银行卡内存入的钱款竟然不翼而飞,想起这几天的经历,发觉被骗遂报警。 不久,李彬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李彬二人称其手中的卡和徐红等人手中的卡一模一样,只要他们卡里有钱,就能取出来。 经查,1981年出生的李彬是吉林省人,初中文化程度,其与出生于河南省的同龄人邢汉森通过网络认识。后来,均无正当职业的二人萌生通过佯装帮人办理信用卡复制用户信息,再把人家的钱偷取出来的歪念,并付诸行动。事实上,李彬二人让徐红等人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都是某银行进行活动宣传散发的。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李彬人民币1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彬、邢汉森相互结伙,伪造金融票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鉴于被告人李彬具有坦白情节,且能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对被告人李彬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汉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邢汉森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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