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3月19日发布《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此举的目的是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按照要求,国土资源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但《办法》明确规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
该《办法》明确,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包括按国务院要求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以及国土资源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
按照要求,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将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分配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采用基数测算法或定量测算法,具备条件的矿种应实行定量测算法。基数测算法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增核减额度。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指标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结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分配。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直接分解下达到矿山企业,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以外的,分解下达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时上报。
根据规定,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国土资源部的这个《办法》还对矿山企业及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进行了安排。矿山企业应建立总量控制矿种的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仔细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追究矿山企业违约责任。
根据安排,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每年度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矿业权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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