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市局对2006年版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已经2011年7月6日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不再划分市局版和分局版,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按《规则》划分的办理权限办理,分局办理的事项由分局负责落实具体承办部门。
二、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京国土法[2011]349号)执行。有关测绘成果电子报件,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中测绘成果实行电子报件的通知》(京国土信[2011]299号)执行。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则》确定的各项内容,不得在《规则》之外自行创设办理标准或其他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设立、修改、废止和相关内容的调整,由市局法制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分局应在受理大厅(窗口)和网站公示由分局办理的事项,市局办理事项的公示由法制处会同市局受理中心负责。
五、市局监察处、法制处等部门对《规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
六、本《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2006年12月25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修改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国土法[2006]841号)和2006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国土研[2006]874号)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则》与此前局发有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七、本《规则》实施前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八、《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市局相关处室和法制处反映。
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