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土资人发〔2011〕1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吉林省国土资源系统选调录用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系统选调录用人员暂行办法
为提高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人员素质,优化国土资源队伍,适应国土资源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任务要求,使国土资源系统选调录用人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吉组通字〔2004〕70号)文件和国家、省有关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遵循原则
第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坚持 “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严格按照编制、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进行,超编单位一律不得选调录用人员。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选调人员指选拔调入具有行政编制(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编制、工勤编制的人员。
第四条 录用人员指公开招录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及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统配带编人员。
第五条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选调人员,一般要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择优录用需经局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并要严格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面向社会通过考试录用的人员及接受录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统配带编人员,要会同当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一)需直接调入具有行政编制(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编制、工勤编制的人员。
(二)接收录用不带编制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
(三)选调录用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上。
(四)选调人员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亲属关系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
(五)因承担政府、省厅部署的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确实需要临时借(聘)用人员,需支付劳动报酬,时限为一年以上。
第九条 选调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对违反规定的,选调人员退回,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